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保存国家历史记录,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了《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情况如下。
一、编制背景
电子档案管理是档案工作在信息时代面临的重要课题,特别是随着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的推进,电子档案管理实践更是面临新的挑战。新修订的档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强调提升电子档案管理与应用水平,《“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对加强电子档案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编制出台《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能够进一步明确电子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职责划归等问题,对于规范电子档案管理,推动建设以档案数字资源为主体的档案资源体系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融入“数字中国”建设,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实现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初我们对国内外电子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进行梳理,明确了编制思路、工作方法和整体进度安排。之后编制了电子档案管理调研问卷,并通过网络途径对电子档案形成单位和档案局馆进行问卷调研,分别收回有效答卷1144份和446份,并对收回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框架,经多次研究讨论并不断完善,形成初稿。随后召开网络视频会议,分别组织国家档案局有关部门和上海、天津、浙江、云南、山东、河南、江西、福建等档案局馆以及部分企业、机关、高校相关领导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和建议,再次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衔接。对新修订的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档案标准规范中电子档案管理相关的条文和标准文本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注重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科学性、正当性,做到电子档案管理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比如注重与即将出台的《电子文件管理办法》、正在修订的《档案法实施条例》的相互衔接,电子文件形成和办理等环节主要由《电子文件管理办法》予以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及之后的电子档案管理各环节则由《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基本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八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电子档案的定义、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管理要求和效力、基础保障以及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章为“机构及其职责”,共五条,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电子档案形成单位和档案馆的职责、纳入议事协调机制和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电子档案管理人员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为“电子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共四条,规定了电子文件归档的总体要求、归档格式、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电子档案编目等内容。
第四章为“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共四条,规定了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时间、电子档案移交、电子档案接收、移交接收方式等内容。
第五章为“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处置”,共六条,规定了电子档案保管,电子档案备份、异地异质备份、电子档案转换与迁移、电子档案鉴定与销毁等内容。
第六章为“电子档案的利用”,共五条,规定了电子档案的开放要求、提供利用、电子档案利用服务平台、信息技术应用、电子档案共享用等内容。
第七章为“监督检查”,规定了监督检查相关内容。
第八章为“附则”,共两条,规定了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