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整理的原则。
按照文件形成的特点和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能够反映历史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2、档案整理的范围。
一是本单位现有档案案卷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是在档案鉴定中因档案价值改变保管期限需调整的;
三是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了零散材料。
3、档案整理的依据。
档案整理要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档案业务建设和案卷质量的规定,使整理后的档案达到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保持较高的案卷质量。
为此,整卷应依据下列标准、规定:
1、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7]27号《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三个文件;
2、天津市档案局津档发[1985]27号《天津市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3、国家技术监督局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4、天津市档案局[1985]75号《天津市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5、国家档案局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6、天津市档案局
4、档案整理的方法。
各单位档案由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整理,按标准整理完毕后,移交到文件中心。
5、在档案整理中所有的各种卷夹、卷盒、表格等,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达到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