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 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2〕31号 )要求,经研究,2022年度省档案专业人员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定于2022年11月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档发〔2021〕26号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评价条件)规定执行,具体可通过浙江档案网(WWW.zjda.gov.cn) “人才职称”栏目〈档案职称工作“工具包”〉中查询。
二、申报要求
(一) 坚持德才兼备。申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热爱档案工作,恪尽职守,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技术水平、突出的工作业绩和创新研究能力。
(二) 考试合格证明。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持有效期内的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合格证明和成绩,有效期最早计算至2020年1月。
(三) 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按照《浙江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档发〔2018〕21 号)要求,申报人员须提供近3 年 2019— 2021年)参加继续教育证明。每年度档案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合计应达90学时。
(四) 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自评分表(以下简称自评分表)。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填报自评分表。对不具备副研究馆员一般申报条件规定的学历 、资历,但档案工作业绩突出,按照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经用人单位审核、档案主管部门复核,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70分 ,并符合评价条件要求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五 ) 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3年2019— 2021年)的单位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六 )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2年 12 月 31 曰。
三、申报程序
(一)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https ://zcps.rlsbt.zj.gov.cn/ ,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按要求完善“个人基本信息”“我的业绩档案”后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业绩档案是职称申报的基础,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务必填写详实、规范。
(二) 单位审核。用人单位负责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对申报人员基本信息、业绩档案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信息无误。对自评分表,用人单位须进行审核并盖章。
(三) 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档案职称申报受理点、人力社保部门按分配账号登录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申报人员、用人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四、申报时间
个人申报开始时间为8 月17日,截止时间为 9 月 17 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9月29日。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自主评聘单位、省级单位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及外省有关单位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五、评审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2〕229号)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每人280元。
六、其他要求
( 一 )申报材料要求
1 . 业绩材料。提交评审的个人业绩材料须为申报人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要求突出专业代表性,符合评价条件要求,集体项目须提供本人系主要贡献者依据。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影响正常申报工作,其产生的后果由个人或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 . 自评分表等材料。自评分表、从事档案工作年限证明等可网上自行下载,以电子形式填报后由用人单位盖章,作为相关附件上传管理服务平台。自主评聘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及外省有关单位须上传评审委托书。
3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网上申报通过后,申报人员自行下载打印带有管理服务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加盖用人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公章后,于11月10日前报送高评委办公室。各地由市档案职称申报受理点汇总报送,自主评聘单位、省级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及外省有关单位直接报送。
( 二 ) 社 保 证 明 要 求
根据浙人社〔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并上传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 三 ) 面 试 答 辩 要 求
高评委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档案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统一组织业务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成绩当年有效。
( 四 ) 纪律要求
凡发现申报业绩等有冒名或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对用人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
省 档 案 局 联 系 人 :汪斌、宋华,咨询电话:0571-85118865 ,85117891。
附件: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2 . 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3 . 档案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自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