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借阅档案必须在“档案借阅登记薄”登记后方可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必须经过相关领导批阅方能借出。
二、 案卷原则上不需借出,只供在档案室查阅,未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可借出。
三、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四、 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
1、不得擅自涂改、勾画、裁剪、拆散、转借或损坏,否则,违反保密法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2、如有需要必须摘抄、翻印、复印以备使用时,一般性文件、材料、图表等必须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将批准交予档案管理员备案方可实施。
五、 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者损坏,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
六、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所领导批准方能查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七、 外单位摘抄卷内档案,应经所领导同意,对摘抄材料档案管理人员要随时跟踪,进行审查、签章。
档案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